反恐验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www.e2shop.cn 作者:杭州嘉兴验厂网 发布时间:12-19

反恐验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网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网络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中心的职责为专门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等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淫秽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公司相关的非法和虚假消息,不得在网上泄露公司的任何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 各工作计算机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不得入网。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

  第六条 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未授权用户使用BT、电驴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七条 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八条 公司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码。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复杂密码。

  第十条 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IT设备或配件的,可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若有符合需求的可调配设备;若无可调配或有但不符合工作需要的设备,由申请人填写《信息设备申请表》。若因工作需要对设备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

  第十二条 凡登记在案的IT设备,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张贴IT设备卡。IT设备卡作为相应设备的标识,各终端用户有义务保证贴牌的整洁与完整,不得遮盖、撕毁、涂画等。

  第十三条 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子公司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分公司或合作单位自行负责,但若有需要,信息中心可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严禁擅自外接电源开关和插座;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排。

  第十五条 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原购IT设备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审核后处理。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计算机终端用户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或离职,需要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应在信息中心作变更备案;不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部门领导需监督责任人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时退回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再行支配。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IT设备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IT设备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信息中心。经信息中心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将收回的资金交公司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中心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

  第十九条 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程度由各部门经理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门部长,由部门部长负责保存。各部门经理在一个季度开始后10天之内将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工作数据交行政人事部汇集后统一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

  第二十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四章 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业务的专业软件由使用人员自行负责。严禁利用计算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除维修人员以外的外部人员操作各类设备;严禁非信息中心人员随意更改设备配置。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将有针对性地对员工的计算机应用技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训成绩将记入员工绩效考核;由信息中心收集计算机信息系统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并整理成册,供公司员工学习参考。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在工作中遇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问题,首先要学会自行处理或参照手册处理;若遇到手册中没有此问题,或培训未曾讲过的问题,再与信息中心或软件开发单位、硬件供应商联系,尽快解决问题。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网站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后台管理,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书面和电子版网站建设资料。

  (一)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1、网站、网页由信息中心人员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

  2、发现网上出现非法信息时,负责人员应立即向部门领导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先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再按流程办理。

  3、网站负责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

  4、网站负责人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或检查记录。

  (二)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1、当有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公司网络防火墙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 首先应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断开网络,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2、网站负责人员立即进行将被破坏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

  (三)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当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2、对存放数据的计算机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3、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同时用杀毒软件对其他联网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

  4、如发现杀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5、经网站负责人员确认确实无法查杀该病毒后,应作好相关记录,同时立即联系相关技术人员迅速研究并解决问题。

  6、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者主机系统,经上级领导同意,应立即切断服务器并告知客户端人员进行客户端机器的杀毒工作。

  (四)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1、OA等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有多日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不同的机器上。

  2、如发现软件遭到破坏或运行不正常,应立即向信息中心人员报告。

  3、信息中心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五)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各数据库系统要至少准备两个以上数据库备份。

  2、一旦数据库崩溃,应立即上级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各部门使用人员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3、信息中心人员应对主机系统进行维护,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4、系统修复完毕后,按照要求恢复数据。

  5、如果备份数据也出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并且联系软件开发商解决。

  (六)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1、计算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人员。

  2、信息中心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

  3、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4、如果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5、如果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七)关键人员不在岗的紧急处置措施

  1、对于关键岗位平时应做好人员储备,确保一项工作有两人能操作。

  2、一旦发生关键人员不在岗的情况,首先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3、经上级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其他人员进行操作。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擅自下载、安装或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文件,经查实后,根据文件大小第一次按10元/100M(四舍五入到百兆)进行罚款,以后每次按倍数原则(第二次20元/100M,第三40元/100M,第四次80元/100M,以此类推)处罚。凡某一使用责任人此种情况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将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

  (二)非法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三)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

  (四)访问未经授权的文件、系统或更改设备设置;

  (五)申请人在设备领用或报废一周之内未将第二章所涉及到的表单交会信息中心;

  (六)擅自与他人更换使用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七)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的安排且未向信息中心备案;

  (八)日常抽查、岗位调动、离职时检查到计算机配置与该计算机档案不符、IT设备卡被撕毁、涂画或遮盖等。

  (九)工作时间外使用公司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十)相同故障多次出现且经判断故障原因为个人原因所导致的;

  (十一)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五个小时以上)离开办公位置或下班后无故未将计算机关闭;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因主观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破坏两次以上或蓄意对设备造成破坏的,视情节严重,按所破坏设备市场价值的20%~80%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设备:指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IT设备。

  有害数据:指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的,含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程序,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数据。

  合法用户:经信息中心授权使用本公司网络资源的本公司员工,其余均为非法用户。

  第三十条 计算机终端用户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由总裁办信息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原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照本制度执行。

  以上内容便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反恐安全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如果您对此内容有什么疑问或者对验厂方面的知识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的话,您可以点击网页右侧的在线客服,也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的坐席专家进行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