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错用重大危险源概念

来源:www.e2shop.cn 作者:杭州嘉兴验厂网 发布时间:04-26
在GB/T28001:2001标准中,并不存在“重大危险源”这个术语。“重大危险源”是GB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概念,它的定义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其中,危险物质的定义是:“一种物质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生产场所的定义是:“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的定义是:“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得区域。”
    单元的定义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的定义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资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通常,重大危险源分类遵循的原则是:1)从可操作性出发,以重大危险源所处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2)再按相似相容性原则,依据各大类重大危险源各自的特性进行有层次的展开。
    按上述原则,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七大类:
1)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2)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3)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压力管道;
6)锅炉;
7)压力容器。
    例1:硝酸铵,某仓库贮存数量大于临界量250t时,即可定为重大危险源;某生产现场贮存数量大于临界量25t时,即可定为重大危险源;
    例2:汽油,某油库贮存数量大于临界量20t,即可定为重大危险源;某生产现场贮存数量大于临界量2t时,即可定为重大危险源。
    但是,在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是根据安全科学理论对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于是,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为了防止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必须采取措施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危险源。
    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或限制,不会发生意外释放,即不会发生事故。但是,一旦这些约束或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故障),则将发生事故。
    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环境因素。
    物的故障是指机械设备、装置、元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的功能的现象。从安全功能的角度,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是固有的,由于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也可能由于维修、使用不当,或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造成的。
    人的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被要求的标准,即没有完成规定功能的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属于人的失误。人的失误会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系统故障,使屏蔽破坏或失效,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人和物存在的环境,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会促使人的失误或物的故障发生。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由此可见,这个“重大危险源”的术语所表述的内涵,只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述“危险源”中的一部分,是从“风险的严重性”角度确定的危险源,是“根源”性的“危险源”,或称之为“第一类危险源”。
    如果组织在贯标中,为了叙述方便,拟采用“重大危险源”这个术语时,就要避免概念混淆,就必须在自己的管理体系文件中重新给出定义。例如:本文定义“重大危险源”为具有不可容许风险的危险源,可以作为一种参考.